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顾圣国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开发商迟迟不办理房产证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3 14:17)    点击:436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顾圣国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顾圣国律师,顾圣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顾圣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3478222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顾圣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毕节律师 | 毕节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顾圣国律师主页,您是第15362位访客